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0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二次協商、毀諾、再聲請更生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7 13:1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7 13:21 編輯

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95年間 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還款5 萬6,352 元。伊協商當時係自營音樂工作室擔任負責人乙職,惟約於97年11月間音樂工作室因經營不善    而停業,以致爾後無力支付每月協商款項,不得已而於97年12月間毀諾。嗣伊於99年間再次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第二次協商,達成二階段分期還款協議:第1 至71期每月分期款共約1 萬2,000 元,第72期則以剩餘金額全部清償為止。協商完成後,伊亦盡    力撙節支出,第一階段履行完畢(至105 年1 月),惟協議第二階段還款方案時,被告知最優惠方案僅能提供180 期分期還款方案,預估每月金額將會提高至2 萬多元。伊目前每月薪資收入僅2 萬元,顯然無法負擔此協商款,故而無法就剩餘欠款達成第二階段還款協議。故伊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且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22:53 , Processed in 0.01997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