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58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複製鏈接]

546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9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8-27 11:17: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又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7條之1第3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處分,於本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後,符合下列
    條件規定者,得申請學習駕駛證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輕
    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考驗:一、於下列所定期
    間內,無違反本條例第21條第1項或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情
    形:(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申請前12年內。(二)肇事
    致人重傷案件,申請前10年內。(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
    申請前8年內。(四)其他案件,申請前6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之訓練合格文件
    。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7條
    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0條及第64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前項第2款規定
    之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下級機關公告
    辦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5 10:22 , Processed in 0.02270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