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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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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生活費用怎麼列? 單據要怎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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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8:0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經核,聲請人主張現住所地為聲請人租用,因與母親共同居
    住,房租及水、電、瓦斯、第四台等費用得與母親各分擔1/
    2 ,故其聲請前2 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為:租金8,500 元
    、膳食費6,000 元、水電費125 元、電費413 元、瓦斯費27
    5 元、第四台費用149 元、手機費600 元、生活雜費800 元
    、交通費600 元、未成年子女生活費3,000 元,故每月必要
    支出約為20,462元(計算式:8,500+6,000+125+413+27
    5+149+600+800+600+3,000=20,462),惟因聲請人每
    月薪平均收入僅約2 萬2 千餘元,扣除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
    ,已無餘額,確實無法負擔前置協商金額,業據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
    契約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至107 年11月
    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107 年1 月至107 年11月繳費通
    知單(繳費憑證)、台灣大寬頻永佳樂有線電視繳款單(租
    用期間至108 年9 月30日)、聲請人台北莒光郵局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中崙分行存款存簿封
    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存款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台北莒光郵局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中崙分行存款存簿封面及內頁影
    本、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在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第44頁、第45頁至第61頁、第65
    至第67頁、第68頁至第75頁、第102 頁至第112 頁、第115
    頁、第120 頁至第136 頁反面、第142 頁至第146 頁)。本
    院審酌聲請人主張之必要生活費用,扣除女兒之扶養費用為
    17,462元,未逾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所規定新北市政府公
    告108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 倍即17,599元
    ,尚屬合理,另聲請人另提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3,000
    元,亦符常情。從而,本件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0
    ,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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