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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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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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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      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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