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康和當年有盡通知義務,今非昔比?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8 14:50: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況被告康和期貨公司100年8月8日上午8時    45分、10時36分、11時36日發出內容為:「康和期貨:帳號    0000000之期貨清算權益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提醒您保證    金不足並關注清算權益值是否已低於原始保證金的25%」之    簡訊通知至原告於開戶文件上所留電話0000000000 (見本    院卷(一)第405頁、卷(二)第7頁),足見被告楊登耀已多次提醒    原告要注意保證金問題,被告康和期貨公司並已利用其預設    之簡訊快遞系統發送提醒原告保證金不足,並提醒原告關注    其清算權益值是否已低於原始保證金的25%,原告既於開戶    文件上載明使用上開電話與被告方面聯繫,則被告發送簡訊    至其所留電話,且原告當時亦有上網交易並查詢保證金餘額    ,堪認原告顯因已注意及其保證金不足問題,被告亦已通知    原告。是被告方面既已由被告楊登耀於100年8月5日以電話    提醒原告注意保證金問題,並於原告清算權益值低於維持保    證金時,即發送簡訊提醒原告保證金不足並關注其清算權益    值是否已低於原始保證金的25%,況依受託契約第8條約定,    是原告應自行注意交易部位,並負有隨時維持被告康和期貨    公司所定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被告康和期貨公司通知。    是以原告主張其於100年8月8日不知其保證金不足,被告未    盡通知義務,致被強制平倉而受有損害云云,尚難採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4:30 , Processed in 0.01907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