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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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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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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另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下稱金融評議中心)評議書雖評定伊應給付原告六    十萬元,然該評議書僅就開箱印文與原留存鑑不符部分予以    論斷,且於原告未盡舉證之情狀下率爾認定原告受有損害,    伊實難苟同。再者,身份證、保管箱鑰匙及印章均屬重要物    件,原告疏未妥善保管,失竊後又未依舊版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項主動通知,致損害發生,原告應負與有過失之責。爰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置辯。


d2: 另金融評議中心雖就本件做成評    議,然係於原告未向銀行提出申訴即逕自起訴之情狀下受理    原告評議之申請,程序上已然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受理後復未依    循嚴謹之訴訟程序,亦未考量全部事實,所為評議顯失偏頗    ,不足採信。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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