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6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對184一人免除,對其他人共同侵權人也一起免除?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4 21:00: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4 21: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051號


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主張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固堪採信;惟被告抗辯原告已免除共同    侵權行為人王韜平之最終損害賠償責任,應認有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渠等得為共同侵權債務已消滅之抗辯等語,    亦堪採信。又原告備位主張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未依系爭保管    箱契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系爭金飾遭王韜平竊取    而受有損害,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責任等情,堪以採信;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抗辯原告應負表見    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且不足認定原告所受損害額若干云云,    不足採信;惟抗辯原告就上開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請求損    害賠償金額超出本院准許範圍,不應准許,則堪採信。從而    ,原告先位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侵權行    為連帶賠償之規定,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其九十九萬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備位依民法第二百二十    七條不完全給付及系爭保管箱契約新版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    ,訴請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應給付其六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8:45 , Processed in 0.01951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