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5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證券人頭戶與無權代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4-24 20:5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24 21:0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


衡情被    告吳思函倘確於被告李哲瑋授權範圍內使用系爭信用交易帳    戶,應無於事後同意獨自負責清償上開債務並受刑事追訴處    罰之理。被告李哲瑋亦提出由訴外人蘇緯中所傳送,內容載    明其與被告吳思函欺騙被告李哲瑋借用帳戶,其等願意扛下    債務,並已和原告協商分期還款之簡訊為證(見本院卷(二)第    222 至227 頁),堪認被告李哲瑋並未授權被告吳思函將系    爭信用帳戶之資料交由第三人操控使用,被告吳思函所為顯    屬無權代理之行為。則被告李哲瑋既拒絕承認前述就和旺公    司股票之交易,亦難逕論其與原告間有融資融券意思表示之    合致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2:42 , Processed in 0.02228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