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840|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派遣和要派不負連帶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16:2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13 16:30 編輯

本件原告之勞動契約,係以被告首泰公司為派遣公司
  ,被告志偉公司為要派公司,被告首泰公司為原告之雇主,自
  應負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至被告志偉係要派公
  司,就工程之施作對原告雖有指揮監督之權限,並得請求給付
  勞務,然其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不因此承擔勞基法第59條
  雇主責任(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首泰公司與被告志偉公司間並非承攬契約,原告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首泰公司、志偉公司應連帶負勞基法第59
  條之補償責任,並無依據。

G1 NTPE 104訴96

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簽訂提供與使用派
  遣勞工之契約(要派契約),而派遣勞工在與派遣公司維持勞
  動契約關係前提下,被派遣至要派公司指定之工作場所,並在
  要派公司之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事
  業主間並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即勞動派遣係由三方關係形成
  ,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為要派契約,派遣公司與
  派遣勞工間之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無
  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要派公司並非派遣勞工之僱用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16:37:46 | 只看該作者

  依該法第25至28條等規定,則例外擴及承攬人所雇用之勞工,
  故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若非承攬關係,則該法第25至28條等
  規定,似無法適用於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所雇之派遣勞工。然
  承攬關係與派遣關係之法律性質明顯不同,對定作人而言,承
  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之地位,定作人對承攬人並
  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自不可能指揮監督承攬人之勞工,
  而派遣勞工卻須在要派公司之指揮監督下工作,反係派遣公司
  通常不指揮監督派遣勞工,以此推論,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之
  使用遠超過對承攬人之勞工,則要派公司因職業災害對派遣勞
  工造成侵害之可能性高於對承攬人之勞工,從整體保護需求而
  言,未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之承攬人之勞工保護需求較低,該
  等勞工都能受到勞安法之保護,而要派公司實際指揮監督派遣
  勞工,其受保護需求較高,更應受到勞安法之保護,依舉輕以
  明重之論理性解釋,職安法上之保護範圍應擴及派遣勞工,臺
  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16:40:39 | 只看該作者
次查原告為62年3月27
  日生,於事故發生時(103年11月7日)為41歲,以此計算其勞
  動能力之減損,至年滿65歲即127年3月26日強制退休之日,然
  原告已請領原領工資補償至105年11月8日止,已如前述,從而
  ,自105年11月9日起至127年3月26日,尚有21年4個又17日,
  換算為21.37年,以平均月薪4萬3937元,每年減少勞動能力應
  為20萬5625元(43937×12×0.39=205625),原告請求一次給
  付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失304萬2542元(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
  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其計算式為:[ 205625*14.
  61606764(此為21年之霍夫曼係數)+205625*0.37*(15.1038
  7251-14.61606764)] =30425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16:43:29 | 只看該作者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
  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原
  告未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帶應與有過失等語。惟按「勞動基準
  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
  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同法第61條尚且規定
  該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應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
  用」(最高法院8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勞動
  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
  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於勞工有過失時,雇主應無民法第
  217條主張過失相抵之適用,為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最高
  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就勞工依照勞動
  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其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者,乃屬補
  償,並非損害賠償,並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然如勞工另主
  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則就其所請求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部分,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乃屬當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5#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16:46:09 | 只看該作者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
  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
  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
  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
  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
  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原告
  請求被告首泰公司基於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給付醫藥費2萬3230
  元,另基於侵權行為請求被告志遠公司給付醫藥費1萬8584元
  ,被告首泰公司與被告志遠公司並無連帶責任,就醫藥費1萬
  8584元部分,被告首泰公司、被告志遠公司應負不真正連帶責
  任,附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6#
 樓主| 發表於 2017-5-13 16:48: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13 16:49 編輯

綜上述,原告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
  告首泰公司給付49萬7918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另依據民
  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志偉公司給付202萬742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一至二項
  判決其中新台幣1萬8584元,經被告首泰公司、被告志偉公司
  任何一方給付後,他方即免給付義務,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派遣公司用勞基法主張,要派公司用民法184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民法193條、民法195條主張。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1:05 , Processed in 0.02322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