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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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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管部的權限及金商部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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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3 13:58: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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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3 20:34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又風管規範規定風管部為控管市場風險所需,有權取得業務策略、部位、損益及限額控管等相關資料(參風管政策第10條第2項),且應監控當日交易部位、損益及各項風險限額,隨時注意其避險部位超缺避風險狀況,若超過限額,應發出風險檢核單通知金商部,並追蹤後續處置(參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2條、第4條第11項、權證業務注意事項第5條第1項),並於業務部門與風管部對於是否係新金融商品、是否為背對背交易或是否為一次性交易有爭議時,風管部有解釋權限(參風管政策第11條第3項、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4項),審酌風管規範上開規定,僅足認風管部為達成監控市場風險之目的,有調取內部資料、核發風險檢核單、追蹤風險限額超限後續處置及得就內部特定事項爭議予以解釋等權限,無從為風管部有權核准、控管原告市場風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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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9:03:58 | 只看該作者
風管部僅有調取內部資料、核發風險檢核單、追蹤風險限額超限後續處置及解釋內部特定事項之爭議等權限,原告權證交易風險限額超限之管控與避險,係由金商部執行,已如前述,被告自應本於職責,正視停損限額超限及可能導致之後果,且就極端情況審慎考量並依監控結果確實執行風險政策規定,其等於停損限額超限時,未注意依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採行部位平倉或完全避險措施,反而以風管部同意其等採取之因應措施而否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自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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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4:09:08 | 只看該作者
陳錦峰辯稱其於風管部通知Vega與Gamma限額超限時,即要求張志營、陳沛於109年2月6日、27日提出報告,敘明後續因應措施,而張志營、陳沛於同年月12日、27日簽請暫緩執行Vega限額強制調整至同年3月底,及延長Gamma限額超限調整期間至109年6月17日,均經對風險限額有核決權之風管部會簽確認合規,其始予以准許,已盡督導責任云云(見商訴甲卷第233至234、245至247頁)。然原告之風險限額係由風管會研議後送請董事會決議通過,風管部就風險限額無從置喙,而依風管規範,風管部僅有調取內部資料、核發風險檢核單、追蹤風險限額超限後續處置及得就內部特定事項爭議予以解釋等權限,原告權證交易風險限額超限之管控與避險,係由金商部執行等情,已如前述,陳錦峰辯稱風管部對風險限額有核決權,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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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4:00:35 | 只看該作者
再者,依風管規範關於各業務部門得申請臨時性限額(風管政策第9條第2款)、業務部門於曝險額度達到各項量化限額之一定成數時,須向總經理提出警示並知會風管部,並決定後續因應措施。如預期將產生超限情形,應事前採行申請提高臨時性限額或風險抵減措施以避免超限產生(參風管政策第10條第5項)、停損限額係用以監控即時性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避免損失擴大,業務部門須自律執行將部位平倉或完全避險(參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金商部收到風管部發送之風控檢核單,應於5個交易日內完成改善,逾5日未完成改善,由部門主管強制執行調整至符合權限(參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權證業務注意事項第5條第1項)、避險操作及風險管控作業,由辦理發行權證業務之交易小組負責等規定(參權證業務注意事項第4條第1項),可知關於權證交易風險限額超限之管控與避險,係由金商部執行,非風管部可得介入,張志營、陳沛辯稱其等提出之報告或簽呈,經具有核准、控管市場風險權限之風管部核章許可,因此未違反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規定,亦難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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