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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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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詐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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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3 22:3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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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3 22:3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7%2c20231003%2c1

遑論,本件係許金龍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共同謀議,由樫埜由昭對外宣稱其出資百分之20,提供係由樫埜由昭以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之資訊,再利用不知情之潘彥州對外規劃設計公司債合約之投資架構,並提出不實之公司債合約,藉此使人誤信公開收購方之百尺竿頭公司負責人樫埜由昭可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且無資金未到位之重大風險,而參與應賣,其等就前揭資金未到位有重大風險之隱匿行為,屬公開收購詐偽之行為,因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業如前述,則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中信銀行、中信證券公司知悉並共同參與許金龍等人系爭公開收購之不法行為,則上訴人主張中信銀行、中信證券公司應與許金龍等人共同負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乏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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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3 22:49:36 | 只看該作者
經查:百尺竿頭公司、億豪投資公司與億豪控股公司固經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樫埜由昭,然樫埜由昭僅為名義負責人,從未提出任何資金證明;況「公司債合約」證明屬資金來源不實,Yingfeng公司也不是王佶所有的公司,而屬張鎣鋒所有,王佶並未實際簽署公司債合約,樫埜由昭則僅係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樫埜由昭無從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已如前述。因此縱令許金龍指示彭于璇將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變更為樫埜由昭,然其仍無資力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以致於前揭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百尺竿頭公司因資金不足而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則百尺竿頭公司所提出「億豪投資公司現金增資48億6,400萬元百尺竿頭公司,以收購樂陞公司最高3,800萬股」,而於證期局要求在公開說明書中補充「如何確保如期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及期間屆滿後起算5日內支付應賣人股款」之說明後,實未據實揭露公開收購之給付應賣人款項動撥有巨大風險。又許金龍並透過不知情之謝東波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包括:「樫埜由昭自從持有本公司股票以來,一直是公司的好夥伴,支持經營團隊,也曾多次表達增持想法。樫埜由昭先生此次以百尺竿頭發起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事前並不知情」、「樫埜由昭擔任百尺竿頭負責人,並以其發起公開收購,顯係取得百尺竿頭之控制權」之不實重大訊息之事實,而隱匿王佶並未實際簽署公司債合約,樫埜由昭則僅係百尺竿頭公司人頭負責人,樫埜由昭無從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致使非特定人參與應賣,嗣後因資金不足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自已構成有價證券之買賣資訊不實致他人誤信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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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3 22:46:26 | 只看該作者
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開收購為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自屬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另同法第43條之5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特定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否則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是依前開條文及立法理由所示,為維護應賣人之權益,有關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若不利於應賣人,不得為之;且公開收購申報後,公開收購人應依申報內容進行收購,收購人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因而公開收購除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結構變化外,有關公開收購之價格、數量及期間等,亦會影響市場供求,是除不得為不利於應賣人之條件變更外,不得有特別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故公開收購人本應確保公開收購之資金來源能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依公告條件完成交割,此屬公開收購之強制要求,自應以確定可到位資金進行公開收購,以避免違反前揭規定之高度風險;而主管機關若已就資金內容要求說明,而行為人故為隱匿或提出虛偽說明資金來源可靠性,進而規避監理,並對外公告使人誤認資金來源無虞之內容,自屬構成有價證券之買賣資訊不實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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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3 22:41:38 | 只看該作者
公開收購條件即投審會審查通過及參與應賣數量達到3,800萬股全部成就後,王佶本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且所有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2個營業日內,將收購款項匯入中信銀行之帳戶,並於收購期間屆滿後5個營業日內支付對價予應賣人,詎樫埜由昭並無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能力,以致王佶等人違約不支付款項時,百尺竿頭公司無法完成後續款項交付。且由樫埜由昭透過吳筱涵委託中信銀行於105年8月22日,以百尺竿頭公司名義對外公告,以「進行增資之款項結匯與增資程序需作業時間」為由,將交割日延至105年8月31日。至105年8月30日17時30分許,百尺竿頭公司才對外公告,聲稱:「自本次公開收購伊始,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因市場之各種謠言與投機行為等而導致其股價波動與後期之大幅下跌。本公司之資金提供方決議不續以每股新臺幣128元之價格完成公開收購樂陞公司股票」、「期間本公司雖努力籌措、周轉,持續與該資金提供方、主管機關及受委任機構溝通,然仍力有未逮,因此致本公司無法完成本次公開收購之交割」云云,確定不履行本件公開收購之款項交割一節,有中信銀行代公開收購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之公告(見A1卷第7頁正反面)、百尺竿頭公司發佈之公告(見A1卷第8頁)在卷可憑。是樫埜由昭既無法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反需對外公告以「進行增資之款項結匯與增資程序需作業時間」,而變更交割時間,復於105年8月30日17時30分許更公告百尺竿頭公司尚努力籌措資金等節,顯見本件於進行公開收購之際,百尺竿頭公司所申報預備使用資金根本非樫埜由昭擔任名義負責人之百尺竿頭公司所能任意支配,資金是否到位亦屬未定,均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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