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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4-5-30 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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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系爭本票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98年度司票字1116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獲准,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案列同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2968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獲分配系爭款項。惟被上訴人非基於票據行為取得系爭本票,未享有票據權利,經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3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其不法侵占該本票,無受領系爭款項之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50萬3,409元本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減縮起訴聲明部分未繫屬本院,不予贅述)。於本院第二審程序追加主張:因被上訴人非系爭本票權利人,求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關於本金1,500萬元部分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於本院聲明: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3,4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追加之訴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關於本金1,500萬元部分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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