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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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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主張類推適用民法767條非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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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 112 上 12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亦為同法第256條明定。被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自如附圖及附表編號883所示2,75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國有地)及其上如附圖編號甲所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號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返還上開土地及房屋予被上訴人。嗣於本院就系爭國有地部分,以該土地係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承租為由,將民法第767條規定變更為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屬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或追加。被上訴人於本院另追加民法第962條規定為請求遷讓返還土地之依據,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此部分追加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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