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9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因移轉登記屬應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1 21:09: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 21: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87號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上訴人對林英瑞負有移轉登記出資額之義務,另被上訴人對林英瑞,依股權移轉同意書,則有請求移轉出資額之權利,而為林英瑞之債權人。現林英瑞怠於行使其對上訴人之權利,則被上訴人為保全其請求林英瑞移轉出資額之權利,依上開法條規定,代位林英瑞請求上訴人將其所有出資額移轉登記予林英瑞,應屬有憑。至被上訴人併請求由其代位受領移轉登記,因移轉登記屬應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非屬物之交付尚須債務人為現實上之交付行為,並由債權人現實上為受領,故被上訴人請求代位受領移轉登記,即無必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20:18 , Processed in 0.02065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