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7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清條例第46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7 18:58: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18:5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39號


(抗告意旨)


抗告人於111年3月16日自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離職,經抗告人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後,因任職期間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故陳報法院之薪轉金額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鈞院之薪資總額有新臺幣(下同)105,196元之差異,然此部分僅為計算數額上之落差,並非抗告人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記載。又抗告人所提實領薪資總額與應領薪資間僅存有小額差異,不會影響債權人受償之權益,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時,仍會個案認定收支情形,命抗告人提供盡力清償方案,原裁定以此認定抗告人未盡協力義務,且以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認定抗告人故意為不真實陳述,顯有誤會。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8:16 , Processed in 0.01930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