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26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論理法則

[複製鏈接]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6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1 15:17: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24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另原審將上訴人於97年6月30日起至98年1月21日間給付如附表編號一、1至10所示之系爭款項(除編號一、10所載22萬2,000元外),及於97年5月23日給付3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事實,均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判決書第7頁),則原審以上訴人之出資額僅150萬元及其97年度全年虧損,否定上訴人有出借上述款項之資力,進而推認兩造間無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見原判決書第11、13頁),是否與論理法則無違?亦非無再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697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460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6-1-31 23:36: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1-31 23:38 編輯

1091契約約定兩造投入資金供和祐公司購地,丙OO2公司合作興建建物銷售,被上訴人純為投資方,並給付投資金額6,401萬8,503元,既為原審所認定。綜合該契約前9條內容,訂有工程興建、期限、費用及責任相關約定,並斟酌1091契約簽訂當時情形,本件投資金額係為開發興建銷售所用之經驗法則,與返還投資款及70%利潤,對整體開發案之利弊得失、經濟價值、交易習慣、合理妥適等取捨之論理法則各節,參互以觀,能否謂開發興建未完工銷售時,被上訴人即得通知返還投資款及分配利潤?如何解釋較符合系爭約定之目的?兼顧兩造權利義務之公平正義?
114/308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6-3-30 06:13 , Processed in 0.02383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