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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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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8 20:28: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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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台上2968


末查,原審僅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為本件裁判,就
    被上訴人其餘擇一求為同一聲明判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535條、第544條、第179 條等規定)
    ,既未經調查審酌,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判斷。又因不當得
    利發生之債,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
    ,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此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尚有不同,二者能否為單一聲
    明給付之請求?是否應有先、備位之順序,而非任意擇一為
    之?案經發回,宜併注意闡明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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