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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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廠商收取回扣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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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158%2c20240117%2c1

至上訴人於辯論時雖復主張附表五之1編號15、16;附表五之2編號1至16、18至23、26、27;附表五之3編號1、4、5、9、10、15、16、20、21等工程款項均係匯入楊宗勳個人所有土銀枋寮分行帳戶,伊並未持有該帳戶存摺及印章而無法領取,應予扣除云云。惟上訴人於本件係明知千鋐企業社就附表五之1至3各該工程之原始報價情形,竟向星凱集團旗下子公司以低報高而謊稱契約金額,待千鋐企業社工程完工領取工程款後,即領取如附表所示差價之回扣,已如上述,其既故意背於忠實履行職務之義務而以低報高契約金額,並據此獲取利益,所為自已該當侵權行為。則星凱集團旗下有關公司既已因其背信行為給付各該工程款予千鋐企業社,無論渠等依指示係匯付各款項至該商號或其負責人楊宗勳名下之帳戶,均已因此給付而受有損害確定,故渠等可得請求賠償損害之金額,並不因上訴人嗣是否已實際向楊宗勳領得而受影響,上訴人所辯匯入楊宗勳個人帳戶之金額應予扣除云云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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