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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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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具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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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6 20:2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53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依憑胡文斌、陳裕成及黃明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
    為不利於上訴人之陳述,佐以卷附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函覆被害人胡文斌病
    歷資料及子彈穿入被害人胡文斌身體之槍傷傷勢路徑圖表等
    相關證據資料,因認上訴人係拉動槍枝滑套將子彈上膛,再
    將槍口抵向胡文斌之右肩頸部位,扣下扳機射擊1 槍,並非
    槍枝走火,誤傷胡文斌,據以認定上訴人係基於殺人之不確
    定故意,而為本件被訴殺人未遂之犯行,已詳述其憑據及理
    由,對於上訴人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其係槍枝走火不慎
    傷及胡文斌云云,何以係卸責之詞,而不足以採信,亦已依
    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說明(見原判決第8 頁第29行至第12
    頁第16行),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
    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
    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論,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
    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職權之適法行使,及
    其有無本件殺人犯意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
    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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