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6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刑法上強暴脅迫的概念及範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0 22:02: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強暴概念-德國法與我國法

學界亦有援引德國法上之概念,認為強暴係指物理力的行使,不論是直接對相對人之身體施以物理力,如以手強拉或阻擋相對人,或是透過物來行使物理力,如開槍射擊被害人的腿,只要能對相對人產生身體強制作用,壓制其已存在或可能出現之反抗能力,均屬於強暴。而學說上又將強暴區分為「直接(絕對)強暴」以及「間接(相對強暴)」 ,所謂「直接強暴」,係指壓制相對人之身體或意思活動,使其無法依其意思而為行動;而所謂「間接強暴」,係指對於相對人的身體加以影響,使得相對人因為感受到利益受有侵害之危險,在心理壓力下為選擇,進而實現行為人之目的。如行為人毆打被害人,要求其不得外出;或是行為人開車迫近鄰車,使鄰車放慢速度或停靠路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0 22:07:54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所稱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行為人對物施以強制力當時,被害人雖未在現場,但當下或及時得感受行為人對其實施之強暴手段,因而妨害其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者,仍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原判決依調查結果,已說明上訴人於行為時明知告訴人住家廁所適有人正在用水,卻僅因覺得聲音吵雜,遂至頂樓關閉水錶,致告訴人住家當下無水可用,已妨害其自由用水之權利,縱於關閉水錶當時,告訴人未在場(頂樓)阻止,無礙強制犯行之成立等旨,所為論斷,洵無違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8:11 , Processed in 0.02074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