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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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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合作、合夥可以解除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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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5 23:29: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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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116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附表所示債務不履行之違約事由,經其催告上訴人補正未果等情,因而依系爭契約第11條規定解除契約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專櫃經營合約書、補充協議書、出資匯款憑證、匯款委託書、吸引力公司致上訴人之第352號存證信函、被上訴人寄予上訴人272號存證信函、第170號存證信函、上訴人寄發被上訴人22號存證信函等為證(審重訴卷第29至89頁)。上訴人則爭執其無違約事由,縱認有違約事由,以兩造已經就各自出資已履行完畢,陸續合作經營事業年餘及受領盈餘分配等履約過程,本於誠信,被上訴人僅得終止契約,於未經結算前,不得請求返還出資款等語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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