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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8條及213條董事對公司起訴法代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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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27 21:4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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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7 21: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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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27 21:43:39 | 只看該作者
另按若公司已解散而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4條規定參照)。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再按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7日經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原審補字卷第19頁),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而被上訴人之股東亦未另行選任合法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然依未廢止前之公司登記,上訴人原登記為被上訴人董事之一,其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即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前開說明,應以被上訴人之監察人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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