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5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道德上之義務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23 09:5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3 09: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家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係以甲○○年滿20歲為期限,將系爭房地贈與上訴人,上訴人待期限屆至後,本應將系爭房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再由被上訴人贈與甲○○,為縮短給付流程,而為該條約定,性質上為附期限贈與及指示給付關係云云。然上訴人倘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甲○○,本得逕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直接移轉登記予甲○○即可,何需以甲○○年滿20歲為期限,先將系爭房地贈與上訴人,於期限屆至後,由上訴人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再由上訴人贈與甲○○,顯然徒增勞費,亦與常情不符。足認系爭離婚協議書第3條約定,乃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有關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慰撫金及扶養費之給付,而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至於系爭房地於甲○○年滿20歲時移轉為甲○○所有部分,乃上訴人基於母女親情,願於甲○○年滿20歲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乃屬道德上之義務,並非被上訴人以甲○○年滿20歲為期限,將系爭房地贈與上訴人之附期限贈與契約及指示給付關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15:27 , Processed in 0.02266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