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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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言論貶抑及未有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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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3 20:09: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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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3 20:1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觀諸系爭言論內容,陳冠妤係以指控鄭旭智要求其於坐月子期間為鄭旭智解決性需求、將陳冠妤當作洩慾工具、性伴侶眾多並利用網路約砲等作為,表徵鄭旭智為重視己身性慾抒解,不尊重甫生產女性感受之人,且隨機邀約無感情基礎之人發生性關係,於社會通念上,顯有貶抑及負面評價鄭旭智之意涵。陳冠妤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述系爭言論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無從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又其係藉由記者會、電視專訪等方式,公開對一般視聽大眾表示貶抑鄭旭智行事作為之言論,顯具有貶損鄭旭智社會評價之故意,堪認系爭言論內容,已侵害鄭旭智之名譽權,為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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