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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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7 18:52: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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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興主張鄭振丁於80年1月17日以第一次假買賣方式,將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李德煌,李德煌再於80年3月25日以第二次假買賣方式,將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鄭亦娟,均無買賣之真意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為證(見原審調字卷第29頁),並為鄭亦娟所是認(見本院卷第70頁、原審卷㈠第192至193頁、卷㈡第35頁、本院重上字卷第118至119頁、第161頁、第191頁)。是鄭振丁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以第一、二次假買賣方式將000地號土地輾轉移轉登記予鄭亦娟之事實,應屬明確,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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