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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及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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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3 09:08: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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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3 09: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依照前揭規定,泰旺公司依法固應設置或造具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現金簿、現金流量表、營業報告書,惟上訴人既否認泰旺公司實際上有設置或造具該等文件,仍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先負舉證責任,不能僅以前揭法律規定,即推定泰旺公司有設置或造具該等文件,進而令上訴人應提出反證推翻。而證人羅○壽雖證稱:泰旺公司每年報表都要做,不然怎麼向國稅局申報,報表伊有看過;關於內帳,伊有看過現金收支表、日報表等語,然亦同時證稱:泰旺公司沒有依公司法開股東會承認相關報表,我們總共才3個人怎麼開股東會等語,且就有無看過大智稽徵所函送報表亦明確證述:伊不記得了等語(本院卷一第394至396頁);尚難認為羅○壽所稱之現金收支表、日報表,即為被上訴人依商業會計法第21條規定所主張之現金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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