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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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判決書出現)的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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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2 20:54: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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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2 21: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269號



查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以張磊為代理人,與東森房屋有107年3月23日委託銷售契約,已如前述,則江瑋齡向有代理權之張磊回報系爭房地交易資訊如原證49至51之內容(見原審卷第249至271頁),自屬當然,無從據此認定趙家凱與被上訴人間即有系爭協議關係存在,而江瑋齡聽聞張磊單方轉述所謂雙方合夥之事核屬傳聞證據,既為被上訴人否認,自不足以作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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