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3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87條第2項之案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2-22 08:10: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08 號民事判決


禾韻公司委由被上訴人出名與林松竹簽訂系爭乙契約及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與禾韻公司就系爭房地成立系爭借名契約,已如前述。而依前開㈡之⒊之⑴訊息內容,堪認廖德信代表禾韻公司與被上訴人終止該借名契約,指示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上訴人名下,以為返還借名登記物,是上訴人出名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甲契約,被上訴人嗣將系爭房地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至上訴人名下,該買賣行為雖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但隱藏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後,禾韻公司指定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兩造間應適用該隱藏法律行為相關之規定。故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為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3:13 , Processed in 0.02017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