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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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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與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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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18 22:39: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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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18 22:46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按主張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金錢交付與消費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若能綜合各項證據,在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下,以間接證據推認待證事實存在,亦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查上訴人於105年3月1日有匯款2筆共300萬元至恩易公司帳戶,為原審所認定。而消費借貸之金錢,本不以直接交付借用人本人為必要,其依借用人指示交付第三人,亦發生交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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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9 21:09: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9 21: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更一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所謂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於當事人間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即可認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又消費借貸之金錢,本不以直接交付借用人本人為必要,其依借用人之指示交付第三人,亦發生交付效力。而主張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金錢交付與消費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若能綜合各項證據,在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下,以間接證據推認待證事實之存在,亦無不可,並非以直接證據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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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5 08:06:15 | 只看該作者
查上訴人於105年3月1日有匯款2筆共300萬元至恩易公司帳戶,為原審所認定。而消費借貸之金錢,本不以直接交付借用人本人為必要,其依借用人指示交付第三人,亦發生交付效力。證人即恩易公司負責人張嘉文、股東周宗樺均證稱恩易公司未曾向上訴人借款,周宗樺並證稱是由黃亞友及被上訴人以股東名義借給公司(原審卷一第100、106頁),被上訴人(以恩易公司代表人身分)於另案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亦自陳伊有向友人即上訴人於105年3月間借入3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無息貸與恩易公司,用以購置第二條生產線之機器設備等情(一審卷第123至133頁、原審卷一第399至409頁、第431頁)。以證人張嘉文斯時為恩易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及證人周宗樺為該公司股東身分,證述恩易公司並無向上訴人借款之事實,能否謂非依親自見聞為證明,被上訴人於另案提出之前開書狀,是否不足憑為系爭款項係被上訴人以股東往來名義借予恩易公司之有利證明?原審未詳查說明,逕以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該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尚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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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5 08:03:0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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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主張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金錢交付與消費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若能綜合各項證據,在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下,以間接證據推認待證事實存在,亦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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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18 22:39:44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即恩易公司負責人張嘉文、股東周宗樺均證稱恩易公司未曾向上訴人借款,周宗樺並證稱是由黃亞友及被上訴人以股東名義借給公司(原審卷一第100、106頁),被上訴人(以恩易公司代表人身分)於另案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亦自陳伊有向友人即上訴人於105年3月間借入300萬元,以股東往來名義無息貸與恩易公司,用以購置第二條生產線之機器設備等情(一審卷第123至133頁、原審卷一第399至409頁、第431頁)。以證人張嘉文斯時為恩易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及證人周宗樺為該公司股東身分,證述恩易公司並無向上訴人借款之事實,能否謂非依親自見聞為證明,被上訴人於另案提出之前開書狀,是否不足憑為系爭款項係被上訴人以股東往來名義借予恩易公司之有利證明?原審未詳查說明,逕以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該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尚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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