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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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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投顧上課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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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7:31: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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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8:11:36 | 只看該作者
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主要是經由使用圖表)來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策略。理論上,技術分析在假設其價格會反應所有在投資者經由其他管道得知前的所有相關因素的前提之下,只考慮市場或金融工具真實之價格行為。技術分析藉由尋求預測價格趨勢之方法,以期從成功交易中所得到之獲利能勝過較多但較少損失之失敗交易,經由長期間操作,使獲利經由風險控制和金錢管理得到正值。然技術分析有諸多學派,本非定於一尊之見解,是推薦選用何種分析方式而為觀察及操作,亦屬採用一特定交易規則,而可作為投資者之交易決策參考,於此情形即已非一般性資料之整理,而係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具體為投資建議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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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8:00:55 | 只看該作者
我有去上過「當沖一日班」跟「假日實戰班」,「當沖一日班」是講被告操作期貨的經驗分享,被告會提供期貨交易的分析研究意見,上課中會就期貨價量及型態做出買進及賣出的建議,「假日實戰班」是被告會回放MULTICHART軟體,對照一日班的教學方式,和學員說明他會在什麼地方、什麼位置做怎樣的投資,被告會提供自己所寫的指標給學員使用,並教導學員如何透過被告所撰寫指標之MULTICHART型態及K線來判斷買賣時點等語(見偵卷二第122至123頁、第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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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7:47:53 | 只看該作者
此處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研究過去金融市場的資訊〈通常經由使用圖表〉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的策略依據),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期貨顧問事業」自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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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7:45:38 | 只看該作者
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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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7:43:41 | 只看該作者
故而,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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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7:40:14 | 只看該作者
tpe 110金訴42


參諸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係參照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問」之規定解釋而訂定,並載明:縱為「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或「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如係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仍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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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1-18 07:34:4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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