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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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工程因故延期或失敗或合意終止分攤費用方式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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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8-23 19:39: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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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3 19:4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956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查系爭契約第 2條約定:「經打撈作業完成後所得之金額扣
    除打撈費用外,分成比例為甲方(即台潛公司)百分之四十
    、乙方(即被上訴人)百分之四十,丙方(即莊明亮)百分
    之二十」,第 3條以手寫記載:「打撈工程因故延期或失敗
    ,導致投資因而虧損,工程款依三方比例分擔。甲方百分之
    四十,乙方百分之四十,丙方百分之二十」(見一審卷㈠第
    7 頁),似見兩造約定盈餘無條件分配,而虧損僅於因故延
    期或打撈失敗所致之情形下,始須按上開比例由三方分擔。
    果爾,能否謂兩造訂約之真意係在合意終止系爭契約時,亦
    應按打撈延期或失敗所約定之比例分擔虧損?自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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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23 19:45:10 | 只看該作者
另兩造於原審均稱:被上訴人105年12月6
    日準備書狀㈡係終止系爭契約等語(見原審卷第163至164頁
    ),而兩造係在更審前之原審107年5月24日準備程序受命法
    官詢問:假如本院認定被上訴人沒有終止權,兩造是否同意
    終止 B契約(即系爭契約)打撈部分等語,始表示同意,有
    該準備程序筆錄足稽(見更審前卷第68頁),似見兩造係在
    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沒有終止權之前提要件下,同意終止系爭
    契約之打撈部分。則原審未究明「系爭契約之打撈部分」與
    「系爭契約」是否相同?逕認兩造已合意終止系爭契約(見
    原判決書第 5頁倒數第2至9列),遽行判決,更嫌疏略。上
    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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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23 19:40: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3 19:42 編輯


    竟「合意終止契約」與「打撈延期或失敗」之性質有何相同
    或相類似,而得準用或類推適用系爭契約第 3條約定之比例
    結算?即待釐清。


又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系爭契約記載
    被上訴人係金主,即代表應由其投入打撈作業之費用;系爭
    契約第 3條約定之打撈延期或失敗須在契約正常履行之狀態
    下始適用,系爭契約如經雙方合意終止即無適用餘地,應由
    雙方各自負擔等語(見原審卷第162至163頁、第 259頁),
    亦即系爭契約第 3條約定得否解為兩造有以無意繼續打撈為
    終止契約而結算虧損之真意?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本院於
    前次發回意旨,並經指明,原審竟仍恝置不論,未在判決理
    由項下記載其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難謂無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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