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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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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管理人有變更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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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23 18:49: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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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同意書之記載,係「『授權管理人』與承買人簽訂買
      賣契約及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派下員江水傳出
      具之同意書日期為105年5月20日;派下員江永芳、江永欣
      、江淑貞出具之同意書未記載日期,出具之印鑑證明日期
      分別為同年5月16日、2日、16日(見重再更一卷第 79-80
      、91-96 頁),則上訴人抗辯:江水傳出具同意書及江永
      芳、江永欣、江淑貞出具印鑑證明的時間,均在系爭契約
      於 105年4月6日變更為正式契約之後,無法發生追認之效
      力等語(見重再更一卷第136、147頁背面),是否全無足
      取?即有再行研酌之餘地。倘江瑞懋當時已非上訴人之管
      理人,前開派下員同意書記載之「授權管理人」似指當時
      之管理人江坤龍,能否發生事後追認江瑞懋處分系爭土地
      之效力?尚待原審調查釐清。且倘扣除前開 4位派下員之
      同意書,則被上訴人主張出具同意書之派下員僅餘41人,
      似未達派下員全員86人半數即43人,即與系爭規約第11條
      「全部派下員過半數以上之書面同意」之規定不符,此與
      江瑞懋有無合法權限代表上訴人處分系爭土地,所關至切
      ,自不得恝置不論,原審未予調查,亦未說明其取捨意見
      ,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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