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5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爭點協議的範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8-3 10:1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3 10: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724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 項第3款或第2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書定有明文。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應受其拘束之爭點協議,係指當事人就其既已主張之爭點,經依同條第1項第3款或第2項為協議者而言;至於協議前未經當事人主張之爭點,既不在協議範圍,自不受協議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雖於原審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達成爭點限縮於系爭本票為偽、變造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惟兩造上開協議簡化爭點,並未達成不得提出其他爭點之協議(見原審卷第91至92頁)。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嗣後提出系爭本票欠缺原因關係之主張,應不受系爭協議之拘束。被上訴人辯以兩造已達成爭點簡化之協議,上訴人不得再行爭執系爭本票欠缺原因關係之爭點云云,容有誤會。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5:14 , Processed in 0.01932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