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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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證據與事案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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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7-3 09:45: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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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30%2c1&ot=print


按法院於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有關舉證責任行為規範之規
    定,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符合公平正義及訴訟上誠信原則。
    於分配舉證責任予原告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依該條但書
    規定,降低原告之證明責任或命被告負舉證責任。又原告就
    其權利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本應為
    具一貫性之主要事實或間接事實之主張,並就有利於己、被
    告有爭執之事實,依該條本文規定負證明之責任。惟如原告
    就其主張事實之發生過程未曾參與,欠缺認識,難以具體主
    張或證明;而被告自承曾參與該事實過程,且抗辯該事實為
    真實,即就該事實之發生具有認識並接近證據時,基於當事
    人所負促進訴訟義務及訴訟上誠信原則,法院非不得依同法
    第268條及第277條但書規定,命本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之被
    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事案解明)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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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8-19 18:50: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9 18:59 編輯

111/2166

次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該第三人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
    之責。惟因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他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舉證困難,而他方抗辯該事實為真,如就該事實之存否較
    舉證方更為接近證據,有證據偏在情形,法院應妥適運用訴
    訟指揮權,使非負舉證責任者就該待證之特定事項負事案解
    明之協力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為真實完全及
    具體之陳述,以供舉證方據以反駁,俾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
    憑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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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7-3 10:55:27 | 只看該作者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20316%2c1&ot=print

按法院於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有關舉證責任行為規範之規
    定,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符合公平正義及訴訟上誠信原則。
    於分配舉證責任予原告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依該條但書
    規定,降低原告之證明責任或命被告負舉證責任。又原告就
    其權利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本應為
    具一貫性之主要事實或間接事實之主張,並就有利於己、被
    告有爭執之事實,依該條本文規定負證明之責任。惟如原告
    就其主張事實之發生過程未曾參與,欠缺認識,難以具體主
    張或證明;而被告自承曾參與該事實過程,且抗辯該事實為
    真實,即就該事實之發生具有認識並接近證據時,基於當事
    人所負促進訴訟義務及訴訟上誠信原則,法院非不得依同法
    第268條及第277條但書規定,命本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之被
    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事案解明)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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