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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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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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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12 12:29: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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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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