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4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定金、違約定金、違約金的區辯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1 09:5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3 110/1851


惟按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需有交付標的物之行為始告成立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契約因可歸
    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
    還,民法第249 條第1、2款定有明文。而違約定金之交付,
    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
    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違約金則係當事人為確保債務
    之履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另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
    給付;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預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1 10:04:27 | 只看該作者
乃原審未
    遑詳查細究,遽認陳孟涵所為之給付已充為價金之一部,不
    得再視為違約定金,並以陳威元沒收該給付充為違約金,核
    屬過高,應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自欠允洽。又陳
    孟涵給付之簽約款性質為何,與陳威元沒收該簽約款後有無
    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所關頗切,原審未予究明,徒以
    上述理由為兩造各自不利之判決,未免疏略。以上事實,俱
    未臻明暸,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兩造上訴論旨,各
    自指摘原判決關己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


(同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7:49 , Processed in 0.01920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