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買賣還是借貸,抵押權設定的功能為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3 23:01: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G3 110/2630


曾廣平於105年5月24日以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 萬
  元之第3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曾廣平對被上
  訴人現在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見同上卷第12、15頁)。被上訴人於同年月3 日出資93萬元,
  連同曾廣平交付之80萬元,一併用以清償曾廣平所積欠張緯華
  之173萬元借款債務,雙方並於同年月6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
  亦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抗辯曾廣平實係向被上訴人借款以清
  償積欠張緯華之170 萬元借款債務,雙方並未成立系爭買賣關
  係等語,原審未遑詳查究明曾廣平與被上訴人間倘無借款之債
  權債務存在,何以曾廣平願設定該第3 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
  ?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究為何?乃逕認曾廣平與被上訴人彼
  此認識時間短暫,並非親朋故舊,被上訴人不可能未要求擔保
  、利息、借據,即出借款項代曾廣平清償其債務,雙方間就被
  上訴人交付之93萬元並非借貸關係,亦有可議。本件事實未臻
  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
  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5:13 , Processed in 0.02115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