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2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受擔保利益人就是訴訟上的債務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9-22 22:2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62 號民事判決

被告則以:被告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事件(以下簡稱94年度前案),聲請三次假扣押原告財產,一切依法定程序處理,且被告於94年度前案判決確定後,因未全部勝訴,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原告行使權利,原告另案起訴主張因被告假扣押而受有損害,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52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原告未因被告假扣押而受有損害,已經法院確認,卻於本案又指摘被告假扣押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無故濫訴,應駁回其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58 , Processed in 0.01805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