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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難期其立場中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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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18 17:01: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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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8 17:28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

惟查,上開108年9月26日LINE訊息係證人張庭維在被告永烜公司內部群組內所發送,而證人張庭維係被告永烜公司負責人張建山之子(見本院卷㈡第225頁),復為系爭機器設備負責交付及驗收之人(見本院卷㈡第220頁),與本件訴訟結果顯具有利害關係,難期其立場中立公正,其所發送的LINE訊息及所為證詞是否可採,仍有調查其他證據之必要,而被告永烜公司就此僅以如果原告沒有告知驗收完成,被告無須在公司內部群組發布此訊息云云置辯(見本院卷㈡第84頁),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證明之,故自不能憑此採為有利於被告永烜公司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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