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0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定期之無償使用借貸法律關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7-11 14:2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4:3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88 號民事判決



如前不爭執事項所述,系爭房屋於52年11月30日第一次登記
    ,原告、王永明分於79年8 月、95年9 月以繼承為由,而公
    同共有系爭339 地號土地,又系爭339 地號土地原為原告、
    王永明之父母所有,業據王永根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36
    頁)。據此可認,原告、王永明及渠等父母生前關係緊密,
    則揆諸倫常及經驗法則,原告、王永明之父母自無可能將系
    爭339 地號土地出租予王永根、王永勝、王永明所有之系爭
    房屋使用之理。況原告、王永明均未曾提及因系爭房屋使用
    系爭土地而給付對價予原告、王永明之父母,堪認原告、王
    永明之父母有默許王永根、王永勝、王永明所有之系爭房屋
    繼續無償使用系爭339 地號土地之意,亦即原告、王永明之
    父母就其所有之系爭339 地號土地之1/58應有部分與王永根
    、王永勝、王永明所有之系爭房屋間存在不定期之無償使用
    借貸法律關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4:56 , Processed in 0.02115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