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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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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兩造約定被告受原告委託執行期貨
    交易時,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暨期貨結
    算機構規章、國內外市場管理當局及主管機關規章、國內外
    自律機構規章、和當地法令規範之規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
    部等語(見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4328號卷(下稱北院卷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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