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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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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兼受益人符合信託法的本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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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30 13:3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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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信託法第34條本文、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信託契約如約定由債務人即委任人如不依約清償對債權人即受託人之債務時,受託人得依約定方法取償,無約定時亦得逕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則使受託人兼受益人,即與信託法第34條規定不符。且系爭房地信託登記內容,無足以使人知悉為擔保性質之信託登記,已如前述,則依前開信託法規定,亦不得對抗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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