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離婚事件就同一原因不得重覆提起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2 21:32: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2 21:4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家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按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
    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
    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二、經法院闡明,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家事事件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準此,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如經判決確定後,
    不論該判決結果有無理由,當事人固均不得援以前訴訟程序
    ,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
    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或為反請求,使其發生失權效。
    惟如有因法院未依法行使闡明權致未為主張;或是雖經法院
    闡明,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之情形,為
    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則例外不使之發生失權效,允許當事
    人能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
    事實者,提起獨立之訴,最高法院109 年台抗字第135 號裁
    定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2:54 , Processed in 0.01866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