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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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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與備償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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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6 15:46: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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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15:48 編輯

被上訴人主張其持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均為無記
      名及劃平行線支票,分別由訴外人鼎興牙科公司、頌展公
      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6 份(見本院中簡卷第8
      至23頁)、系爭支票彩色影本(見本院簡上卷第127 、13
      0 、133 、136 、138 、141 頁)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訴外人鼎興牙科公司、頌展公司因
      資金周轉需要,而以系爭支票作為客票(備償票據)擔保
      向被上訴人借款,



然查,系爭支票係所謂的客票(備償票據)擔保借票
      ,上訴人亦自認因長期受訴外人張譽瀚之照顧,而同意借
      用系爭支票,認定已如上述,則上訴人簽發系爭支票予與
      訴外人鼎興公司、頌展公司間之原因關係,即為借票擔保
      ,訴外人鼎興公司、頌展公司既無法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
      務,上訴人之擔保責任即屬發生,而原因關係存在,訴外
      人鼎興公司、頌展公司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即屬有據,上
      訴人以原因關係為抗辯拒絕付款,難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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