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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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的意思表示即為原告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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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9 20:50: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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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陳述可知,原告(以黃琪純之名義)及趙國泰係透過劉祥宇媒介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而契約之條款,則係由黃琪純、趙國泰共同前往劉祥宇委任地政士張書崴之德和地政士事務所,依劉祥宇指示張書崴繕打內容之系爭借據而成立。其中,原告雖未至德和地政士事務所簽立系爭借據,惟兩造與黃琪純既均認知本件借款之實際借款人係原告,則黃琪純即為原告之使者,黃琪純於系爭借據上簽名,對趙國泰、被告2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即為原告之意思表示,故堪認原告依系爭借據除與趙國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外,並有與被告成立連帶保證契約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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