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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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委任契約還是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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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8 11:07: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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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8 11:0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


劉亦茹雖又主張因系爭B契約係屬租賃性質,故其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收益系爭土地,而被上訴人又不為反對之表示,系爭B契約應有默示更新,轉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故伊有權令被上訴人續訂契約云云。惟劉亦茹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利用係以委任管理及合作銷售作物方式經營,而非租賃之方式以為約定,此由系爭B契約之約款中均明確闡述兩造間係屬委任關係,且適用民法債篇委任節規定(見原審卷第30至32頁),而劉亦茹給付之金錢性質上則屬權利金亦非租金;又劉亦茹並非單純支付金錢即可利用系爭土地,系爭B契約對劉亦茹就系爭土地之利用方式實有諸多限制,例如:應將雜草清除後種植有機農作物、應提供勞務及各項農用資材、禁止使用化學肥料等有害物質、不得種植高莖植物或過分消耗地力之作物、不得危害廣播安全設備、不得變更土地原形等情,且彼此之間有代銷農作物合作關係之約定,顯見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提供予劉亦茹使用,實係為達委託劉亦茹管理及代銷農作物利潤分配之目的,與通常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僅係單純為求獲取租金而出租租賃物供人使用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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