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401|回復: 8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製造物供給契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11 23:38: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1 23: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9#
 樓主| 發表於 2023-9-24 21:05:37 | 只看該作者
查兩造於108年10月間開始就系爭檯燈之生產事宜密集磋商,有兩造承辦人員張怡欣與陳韻涵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考(原證1、原證4、被證7),觀諸張怡欣於108年10月9日詢問「要印素還真嗎?」,陳韻涵答覆「要喔」(見本院卷第73頁),及雙方嗣後即陸續就圖稿進行確認等情(見本院卷第89至103頁),可知被告擬委由原告以代工、代料方式,製造印有大霹靂公司授權圖騰之系爭檯燈及外盒供給被告,屬製造物供給契約無誤。又依前述交易目的,顯然兩造間之交易乃原告完成系爭檯燈之製作後,被告為取得所有權以便贈與顧客,復佐以兩造前次就類似交易所簽訂之供應合約書第5條付款條件亦係約定採全數交貨後3週內給付貨款等情(見本院卷第231頁),足認兩造間之交易側重於系爭檯燈財產權之移轉,揆諸前開意旨,本件應適用買賣之規定,先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8#
 樓主| 發表於 2023-9-24 21:04: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4 21:2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
    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
    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7#
 樓主| 發表於 2021-9-30 20:57: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30 21:09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67 號民事判決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
      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準此,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
      如未就材料之內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
      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
      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
      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攬契約。次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
      ,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
      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
      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
      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
      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
      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
      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是承攬
      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與著重在財產權之移
      轉之買賣關係不同,至承攬關係中,材料究應由何方當事
      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其材
      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自備(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6#
 樓主| 發表於 2021-6-24 22:50:59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
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
性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
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次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
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及解釋並不違背法
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
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
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系爭契約重在機器財產權之移
轉,其性質應屬買賣契約。系爭主機並無瑕疵,被上訴人亦未保
證系爭主機須具備以 LLDPE為主要原料或以系爭配方生產之品質
。被上訴人無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情事,而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
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5#
 樓主| 發表於 2021-6-14 14:31:40 | 只看該作者
經查,依系爭契約有關「設備之安裝與驗收」約定:
    (二)乙方保證所交貨予甲方之硬體完全符合本合約與甲方業
    主中華郵政公司所列設備規範說明書所要求之規格與功能相
    符,若有不符,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於交貨期限內更換完成,
    否則甲方得解除全部合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三)設備
    之安裝、測試工作均由乙方負責執行完成,甲方負責監督與
    協調事宜。(五)乙方完成交貨後30日內為驗收期間,期間若
    有相關設備發生故障,則應配合甲方與甲方之業主中華郵政
    公司進行改善與修復,否則甲方得解除全部合約。(見本院
    卷一第87、88頁)。是系爭契約之目的,顯重在勞務之給付
    及工作之完成,依上開說明,應屬承攬契約,
合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1-6-14 14:29:47 | 只看該作者
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
    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
    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
    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
    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
    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是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與著重在財產權
    之移轉之買賣關係不同,至承攬關係中,材料究應由何方當
    事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其材
    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自備。是工程合約究
    為「承攬契約」抑或「製造物供給契約」
關鍵應在於「是
    否移轉工作物所有權」而定,
至材料由何人提供,並非承攬
    定性之必然要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參
    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4-11 23:40:45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兩造之約定係由啟裕公司交付布料,由智翔公司提供泡棉、內裡,並進行貼合加工,契約著重在貼合加工之勞務給付及工作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4-11 23:40:21 | 只看該作者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是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與著重在財產權移轉之買賣關係不同,至承攬關係中,材料究應由何方當事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其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自備。故究為「承攬契約」抑或「製造物供給契約」,關鍵應在於「是否移轉工作物所有權」而定,至材料由何人提供,並非承攬定性之必然要件(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要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08 , Processed in 0.02545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