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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1-2-21 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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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依中華電信越南公司之「授權權限管理辦法」規定,15萬元以上資本支出,及向第三人申請融資額度,以及35萬元以上之專標案,均應經董事會通過,此有中華電信越南公司授權管理辦法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311至318頁),另依中華電信公司之審議子公司重大議案作業要點規定,子公司關於取得、處分固定資產及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之其他重大議案,應經中華電信公司審議,亦有該作業要點附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是認中華電信公司及中華電信越南公司有就重大議案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始得進行之內部規定。細閱四份契約約款,中華電信越南公司固因承攬建置工作而取得短期收入,然之後需持續支付25年、總計達1,560萬5,875元之租金予原告,並取得電廠所有權,應符合上開資本支出及專標案應經董事會通過之規定;且單就建置工程契約之金額290萬元而言,仍屬35萬元以上之專標案。又系爭大成發電系統契約之整體專案總金額達2,043萬元,而系爭建置契約為整體契約關係之一部分,當屬取得固定資產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之重大議案,自應經董事會通過,且依首揭實務意旨及說明,須經中華電信越南公司追認始生契約上之拘束力,惟張勝雄因未取得董事會決議而與原告訂立系爭租賃契約,並經中華電信越南公司發函予原告乙節,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欄㈩所示),是系爭租賃契約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應對中華電信越南公司不生效力,灼然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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