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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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請求權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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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9 21:4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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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8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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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19 21:51: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9 21:59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37 號民事判決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
    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見民法第198 條
    規定)。「因被脅迫而為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者,即為侵權
    行為之被害人,該被害人固得於民法第93條所定之期間內,
    撤銷其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使其債務歸於消滅,但被害人
    於其撤銷權因經過此項期間而消滅後,仍不妨依民法第197
    條第1 項所定時效未消滅前,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請求廢止加害人之債權,即在此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
    第198 條之規定,亦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
    26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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