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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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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銀行當年銷售的雷曼連動債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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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3 11:25: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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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3 11:26 編輯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查渣打銀行之銷售人員於推銷系爭連動債時,已對王淑文等人說
明系爭連動債之風險,並交付產品發行條件中文說明書、風險揭
露聲明表、信託帳戶投資交易指示書予王淑文等人閱覽,王淑文
等人均於該文書上簽名確認,該中文說明書並記載:「過去歷史
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發行機構不保證本商品之實際獲利;本資
料僅供投資者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建議買賣任何國內或國外有價
證券之意義…請注意國內或國外有價證券過去之表現並不一定是
其將來表現的指引,而投資者的投資價值既可能下跌或上昇,因
此投資者未必一定可取回原來投資的金額。渣打銀行忠告投資者
在做任何投資決策前,請徵詢投資顧問的意見」,有系爭連動債
之廣告宣傳、中文說明書、風險揭露聲明表等件在卷可稽(見第
一審卷㈠第85-89、90-100、101-114頁,卷㈡第36-37、111-115
頁,卷㈣第333-354 頁)。證人李國寧、許峻瑀亦證稱:伊推薦
系爭連動債時,有向王淑文等人解說系爭連動債之風險,再約王
淑文等人至銀行或親自前往其工作地點,提供系爭連動債廣告DM
、產品說明書、交易指示書、風險揭露聲明書等文件供其參考並
簽署。系爭連動債連結之標的,只要股價跌幅不超過35% ,到期
都可以全數領回,這些都有和客戶強調…我有向王淑文說明保本
是有前提的,要跌幅不超過35% ,產品說明書上也有相關記載;
系爭連動債與前一檔謝麗鸚投資的連動債,基本上都是不保本的
。但系爭連動債的期間更短,且連結4 檔股票,觀察表現最差的
其中一檔股票,如有跌幅超過進場價格35% ,就不保本。若到期
未超過35% ,就可以全額領回…有拿契約、申購書、風險揭露說
明書、風險適合分析表給他們看,銀行規定每銷售一檔金融商品
都要給客戶作一次風險評估,以上都是一整份的文件,需要當場
簽名…系爭連動債是有條件的保本,我有跟謝麗鸚說,廣告上也
有記載,我也有將廣告交給謝麗鸚攜回各等語(見第一審卷㈤第
195頁背面、196頁,第92頁反面、93頁)。果爾,能否謂渣打銀
行於事實審抗辯:伊於交易過程已提供資料,向王淑文等人解說
,確認及簽署,充分告知系爭商品並揭露風險,已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等語
,不足採取,即不無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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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3 11:51:04 | 只看該作者
渣打銀行的抗辯:


。系爭
連動債係「特定金錢信託」,伊僅得依王淑文等人之指示從事特
定投資行為,對於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伊無告知或建議王
淑文等人何時退場之權利或義務,自未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王淑文等人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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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3 11:34:27 | 只看該作者
這是g2的認定


若連結標的表現不如預期,則投資人可能於到
期時以期初價格承接連結標的表現最差的股票或現金交割而使本
金有所虧損等語,則上開與連結標的雷曼公司股價漲跌有關之雷
曼公司涉及次貸風險之事項,可能影響投資人之收益或損失,渣
打銀行於銷售系爭連動債時,未主動告知,未盡告知及說明義務
,自可認定,王淑文等人得依信託業法第23條、民法第544 條規
定,請求渣打銀行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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